松山地政官員閉著眼睛,竟以土地登記規則79條未列檢附基地之證明文件即可無法無天(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以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為限松山地政如何自圓其說),擅將63年時未登記產權之地下室權狀核發給起造人之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及地下室之權益,其行政處分效力可以凌駕實體法如上述民法第773條、第1條、第2條、第72條及第799條規定嗎?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松山地政官員閉著眼睛,竟以土地登記規則79條未列檢附基地之證明文件即可無法無天(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以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為限松山地政如何自圓其說),擅將63年時未登記產權之地下室權狀核發給起造人之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及地下室之權益,其行政處分效力可以凌駕實體法如上述民法第773條、第1條、第2條、第72條及第799條規定嗎?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