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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地政官員閉著眼睛,竟以土地登記規則79條未列檢附基地之證明文件即可無法無天(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以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為限松山地政如何自圓其說)擅將63年時未登記產權之地下室權狀核發給起造人之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及地下室之權益,其行政處分效力可以凌駕實體法如上述民法第773條、第1條、第2條、第72條及第799條規定嗎?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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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第一科

http://www.land.taipei.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f01977:4df3&theme=/3790000000/379160000A/Msg&layout=/3790000000/379160000A/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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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8樓東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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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言詞辯論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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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第二次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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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聯合大廈O棟訴願補充理由書-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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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訴願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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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聯合大廈E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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