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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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台北市地政處 黃處長榮峰

主旨:有關南京東路武昌聯合大廈地下室產權違法登記事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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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權狀予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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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武昌聯合大廈E棟之各區分建物及土地持分,起造人於三十多年前即已售罄,並連同其他公設交付地下室供住戶共同使用,惟松山地政竟於去年8月憑其地下室門牌及已被撤銷之房屋稅籍證明,擅將當時依習慣未登記產權之地下室權狀核發給起造人,違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及地下室之權益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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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地政事務所 回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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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補充理理由書

陳情人: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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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場空間應為共用部份﹞之建物權狀予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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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明孝)所有本市寶清段五小段317731783179建號產權疑義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函

地址:11050台北市莊敬路3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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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更()字第四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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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大廈地下停車場產 權 釐 清 說 明 會---台北市議員張茂楠 - 2007/11/08

ht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20&webitem_no=120&print_this_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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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紙官文書  無盡的災難

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已亡故)之兒子突然971215封鎖地下室,並以松山地政事務所9787核發之97北松字第016556號建物所有權狀為憑,阻止住戶外出之車子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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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防空避難室必須以共用部分辦理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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