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02 Sat 20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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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奇聞
- Jun 30 Tue 2009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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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起訴書
- Jun 28 Sun 200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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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訴願會訴願決定書

松山地政官員閉著眼睛,竟以土地登記規則79條未列檢附基地之證明文件即可無法無天(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以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為限松山地政如何自圓其說),擅將63年時未登記產權之地下室權狀核發給起造人之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土地及及地下室之權益,其行政處分效力可以凌駕實體法如上述民法第773條、第1條、第2條、第72條及第799條規定嗎?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松山地政官員違反:
(1)未依程序檢附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文件
(2)未遵循內政部為解決早期取得建造執照區分建築物之地下層登記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一系列法令
(3)未符合民法及各級法院民事判決理由長久以來均體現公用地下室係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有之精神
- Jun 16 Tue 2009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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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東路武昌聯合大廈地下室產權違法登記事件
呈 台北市地政處 黃處長榮峰
主旨:有關南京東路武昌聯合大廈地下室產權違法登記事件之說明。
1.本案緣起於95年底由中華特殊工程(以下簡稱中華工程)提出2張稅單、主張南京東路O段OO0巷0弄F/E棟地下室為其所有,經由費立委鴻泰、戴議員錫欽於96.6.26日召開協調會後業經松山稅捐處註銷稅單(如附件1.)(其後來申請權狀所附之稅單究竟怎麼來的?)
其後中華工程透過黑衣人、保全、全民計程車等圍堵地下室,動作不斷,繼續騷擾住戶。故於96.10.17透過張議員茂楠之協調,作出暫時維持現狀之決議,當時松山地政林健智主任及傅小芝課長亦有列席(如附件2)。明知有爭議為何還說沒爭議(其時,產權屬於住戶無庸置疑,只因當時住戶尚未查閱相關法令,故一時未能引經據典駁斥其產權之爭議。)此可從以下網址查詢:h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20&webitem_no=120
2.次於97年12月11日,中華工程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要求E棟住戶於3天內清空歸返,住戶始驚覺松山地政竟已核發權狀予該公司(其已於30多年前將區分建物及土地持分全部售罄,並將走道梯間及地下室等附屬公用部分交付使用,銀貨兩訖,產權屬區分所有人共有,民法已有明文,本無疑義,奈何竟有此驚人之舉?),嗣經由張議員茂楠於97年12月15日再度協調,松山地政翁秘書當場承認行政作業之疏失(其忘了96年10月17日協調之結論),將呈報地政處決定是否撤銷建物權狀。(會議中還說了公務員不該說的話,不排除提供檢調單位)
- Jun 08 Mon 2009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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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之權狀予起造人 914次委員會審議訴願言詞辯論書面資料(98.6.8)
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之權狀予起造人
914次委員會審議訴願言詞辯論書面資料(98.6.8)
按「武昌」聯合大廈係於民國63年完工,其法定防空避難室(小部分防空避難室面積兼作法定停車場使用),於民國69年以前並無應登記及如何登記之明文規定;其同屬早期取得建造執照區分建築物之地下層,未併同主建物辦理登記者不知凡幾,先予敘明。
(一)「武昌」聯合大廈為非供公眾使用之集合式住宅,63年完工時,對岸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台灣則隨時準備反攻大陸、解救大陸同胞之時空環境下,其「依法附建」防空避難室及各項公共設施之目的及其標的使用人,難道會專屬原起造人私用?其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至明;再看建築技術規則防空避難設備完整章節內容,「應權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有疑義嗎?
至於民國69年以前對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尚乏應如何登記之規定,而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通常又兼做為建築設備篇公共設備設置處所)及電梯走道等附屬建物之共用部分,只因當時法令缺漏,故未於買賣雙方「銀貨兩訖」前完妥所有權之附屬登記程序,並不表示即可由不具備土地使用權及建物區分所有權之起造人單獨保有權利。此應係政府權責單位要對人民說清楚講明白,並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法定權益,甚至應負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因權屬衍生烏龍糾紛所受損害之責任,不是嗎?
- Jul 26 Sun 2009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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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6.16. 府訴字第09870072300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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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6.16. 府訴字第09870072300號訴願決定書
- Jul 26 Sun 2009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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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請求 鈞府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撤銷貴市松山地政事務97年8月7日97松山字第12795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據以核發北松字第016556號建物所有權狀之違法行政處分,或命令其撤銷上開處分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武昌E字第098072704號
主旨:為陳情貴府本於主管機關之權責,撤銷貴市松山地政事務所97年8月7日97松山字第12795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據以核發北松字第016556號建物所有權狀之違法行政處分,或命令其撤銷上開處分,請 查照。
- Jul 11 Sat 2009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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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規範在松山地政之行政行為中蕩然無存
呈 敬重的台北市長 郝龍斌市長
A提要
(一)、松山地政於97年8月~10月間假藉作業程序,在所有住戶完全不知不覺情況下(以該所行政風格,難道要社區住戶,三十幾年來每天都到松山地政事務所看公告,以免落入該所「公告期滿亦無人就該建物產權提出異議」之陷阱),將武昌公寓大廈 E.A.B.棟地下室建物產權,辦竣登記給申請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E棟管理委員會第一時間指出該申請人不符登記要件:(1)沒有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2)地下室亦未取得合意證明有非屬共用性質部分,(3)該公司原起造人(已亡故)將竣工圖面未顯示之諸多建築設備及系統散置於防空避難室,銀貨兩訖交付住戶占有及使用數十年來並無爭議。松山地政均置若罔聞。
(二)、松山地政的行政行為係完全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以及立法宗旨: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上述規範在松山地政之行政行為中蕩然無存。
- Jul 09 Thu 2009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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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處針對本市武昌聯合大廈社區內南京東路5段250巷3號地下一層、南京東路5段250巷9號地下一層及南京東路5段250巷2弄12號地下一層之登記疑義案之處理情形提出說明
地政處第一科
地政處針對本市武昌聯合大廈社區內南京東路5段250巷3號地下一層、南京東路5段250巷9號地下一層及南京東路5段250巷o弄oo號地下一層之登記疑義案之處理情形提出說明 發佈日期:2009-04-23 發佈單位:地政處第一科
有 關武昌聯合大廈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分於民國61年及63年間以起造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以下簡稱中華公司)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惟當時 地下室並未隨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公司並將該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全部移轉予他人。嗣經30餘年後,原起造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明 孝)於97年間檢具相關文件向松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松山所)申辦該地下室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經松山所審查結果,因本案申請人為該棟建物唯一起造人,且因其為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附表列有該地下室門牌,認其符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之規定,故依法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無人異議,遂准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惟登記完竣後,武昌聯合大廈地上區分建物所有權人ooo等人向本市張議員茂楠、戴議員錫欽及立法院費 委員鴻泰陳情,主張該地下室30多年來均由住戶使用,應屬共用部分而非屬專有,應將已辦竣中華公司所有之產權登記予以塗銷。於協調會中,有關可否因使用執 照附表列有地下室門牌,而據以認定為「依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用性質」及「非屬共用性質」應由何機關認定,均有所疑義,乃報請內政部核釋。該部於98年3月 13日核復「應由何機關認定『非屬共用性質』生有疑義,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自得向貴市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管單位請求協助認定,如建管單位無相關法規 可資認定時,應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規定及內政部83年12月21日函釋意旨,由當事人依民法規定合意規範,亦即應由申請建物登記之申請人檢附當事人間合意究屬專有或共用性質之特約,以為登記機關審認之依據;倘當事人間無法合意者,因屬私權爭執事宜,宜循司法途徑解決。」。嗣松山所 向本市建築管理處函請協助認定本案地下室之使用性質,經該處查復「因該建物之使用執照核發時尚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是以無相關法規可資認定」。本案建築管理單位既無相關法規可資認定,故依上述內政部函釋,應由當事人依民法規定合意規範,惟對「當事人」如何認定,松山所及本處均認仍有疑義,乃再報經內 政部於98年4月14日核復「本案地下室之使用性質,業經貴市建管單位函復無法依使用執照記載據以認定其為專有或共用部分,而建物起造人已將地下室以外之其他專有部分移轉他人,則當事人間對地下室之使用性質有否約定?倘有約定或協議者,當依其約定或協議辦理;倘當事人間未就地下室之使用性質約定,貴轄松山 地政事務所逕予登記為專有部分,是否有當?...。」,本案松山所已依上開函釋請相關當事人於文到20日內就上開事項提出對地下室使用性質有否約定或協議之書面證明文件,以為處理本案之參考。
- Jul 04 Sat 200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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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遭地政官員蹂躪而破碎的家園作最沉痛的控訴!
為遭地政官員蹂躪而破碎的家園作最沉痛的控訴!
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場空間應為共用部份﹞之建物權狀予起造人完整系列文章請連結至:
http://blog.xuite.net/xixi0101 or
http://xixi0101.pixnet.net/blog
感謝妳對松山地政事務所違法核發﹝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兼停車場空間應為共用部份﹞之建物權狀予起造人事件的關心,其違法項目不勝枚舉(詳行政訴訟起訴書),
- Jul 01 Wed 2009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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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權狀註記事項基地之所權或地上權如說明,該建物所有權狀應屬無效
- Jun 29 Mon 2009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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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對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防空避難室,及建築設備編各項設備及系統等是否為共同共有迭生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