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 敬重的台北市長 郝龍斌市長

A提要

()、松山地政於978~10月間假藉作業程序,在所有住戶完全不知不覺情況下(以該所行政風格,難道要社區住戶,三十幾年來每天都到松山地政事務所看公告,以免落入該所「公告期滿亦無人就該建物產權提出異議」之陷阱),將武昌公寓大廈 E.A.B.地下室建物產權,辦竣登記給申請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E棟管理委員會第一時間指出該申請人不符登記要件:(1)沒有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2)地下室亦未取得合意證明有非屬共用性質部分,(3)該公司原起造人(已亡故)將竣工圖面未顯示之諸多建築設備及系統散置於防空避難室,銀貨兩訖交付住戶占有及使用數十年來並無爭議松山地政均置若罔聞。

()、松山地政的行政行為係完全違反行政程序法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以及立法宗旨: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上述規範在松山地政之行政行為中蕩然無存

()、申請人不符登記要件違法發照,經立委費鴻泰於協調會中請其撤銷,該所主任回應:「不撤」。費委員無奈建議(1)、到市政府當着市長面拉白布條,(2)、到監察院告以瀆職。

檢視松山地政事務所回復(98.02.17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194500)本案處理情形:

末查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陳明孝)檢具63年使字第887號、61年使字第16981694號使用執照存根(有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者 免附使用基地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申請書、建物測量成果圖、門牌證明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核發法人 清算期間准予展延之函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本所97年松山字第127951909419095號登記申請案申辦本市南京東路五段250巷o弄oo號地下一 層、250巷o號地下一層及250巷o號地下一層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所依前開相關規定審查無誤准予公告,因公告期滿亦無人就該建物產權提出異議 故辦竣登記為申請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行政程序法

第一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八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一百零二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十三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第一百十七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B有關南京東路武昌聯合大廈地下室產權違法登記事件之說明。

1. 本案緣起於95年底由中華特殊工程(以下簡稱中華工程)提出2張稅單、主張南京東路五段2502F/E棟地下室為其所有,經由費立委鴻泰、戴議員錫欽於96.6.26日召開協調會後業經松山稅捐處註銷稅單(如附件1.(其後來申請權狀所附之稅單究竟怎麼來的?)

其後中華工程透過黑衣人、保全、全民計程車等圍堵地下室,動作不斷,繼續騷擾住戶。故於96.10.17透過張議員茂楠之協調,作出暫時維持現狀之決議,當時松山地政林健智主任及傅小芝課長亦有列席(如附件2)。明知有爭議為何還說沒爭議(其實,產權屬於住戶無庸置疑,只因當時住戶尚未查閱相關法令,故一時未能引經據典駁斥其產權之爭議。)

此可從以下網址查詢:ht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20&webitem_no=120&print_this_flag=1

2.次於971211日,中華工程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要求E棟住戶於3天內清空歸返,住戶始驚覺松山地政竟已核發權狀予該公司(其已於30多年前將區分建物及土地持分全部售罄,並將走道梯間及地下室等附屬公用部分交付使用,銀貨兩訖,產權屬區分所有人共有,民法已有明文,本無疑義,奈何竟有此驚人之舉?),嗣經由張議員茂楠於971215日再度協調,松山地政翁秘書當場承認行政作業之疏失(其忘了961017日協調之結論),將呈報地政處決定是否撤銷建物權狀。(會議中還說了公務員不該說的話,不排除提供檢調單位)

3. 中華工程於9816日找一群人來圍堵地下室,並加裝鐵鍊以封鎖住戶之車輛進入,於19日拆掉鐵門控制器,並於10日剪斷電線、換掉大鎖並把鐵門降下(如附件3)。

按本大樓之重要維生設備都在地下室,包括:自來水之給水(蓄水池2座)、排水、污水池、台電配電室、電錶箱(2座)電梯間(2個)、安全逃生梯(2個,由地下室直通到5樓)3座天井、化糞池、電信網路設施等等60年代反共抗俄時期建造非供公眾使用之集合式住宅,其遍佈公共設施之地下室防空避難室難道會供未住大樓之起造人逃難專用?即使現代,依法亦須有使用執照之記載或經合意約定有非供公用之範圍,才有登記為私用之可能),經其封鎖後,住戶不出入,近半年來,難以進行相關的維護、修繕,更離譜的是中華工程的人還在地下室烤肉(如附件3),萬一發生火災或是地震、颱風等天災,住戶的安全保障何在?

4. 復次,於98122日及225日,分別在立法院及新聚里辦公處由費立委鴻泰及戴議員錫欽召開公聽會,出席人員有:內政部地政司羅司長、營建署代表、台北市地政處張副處長、建管處黃副處長、松山地政翁祕書、傅課長等等。會中住戶提出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為公用、何以既有維持現狀之先前決議及其要件不符規定居然還核發權狀、上級長官質疑松山地政並非認定公用或專屬私用之機關何能片面核發權狀、卻還誤用及曲解相關法令(如故意曲解區分建物之當事人即為起造人之荒謬說法,並經地政處張副處長當場糾正),惟松山地政仍拒不撤銷違法錯誤的行政處分。(近半年造成200多戶居民的損害,尚繼續在擴大中,不排除國賠之請求。)嗣後,內政部以98313日內授中辦字第0980042351號函請松山地政要求起造人補提當事人(區分建物所有權人)認非屬公用性質之合意書,中華工程當然提不出任何證明文件,此亦證諸其核照時法定要件之不完備,而松山地政卻仍未儘速撤銷核照之違法處分,完全漠視住戶之權益。

5. 此外,內政部並以98414日內授中辦地字0980043268函要求提出雙方有無對地下室如何使用之合意文件,於是松山所421日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633100號及422日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625200號函,要求收文者於文到2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A/B/E/三棟都已寄出給松山地政事務所及北市地政處於512日寄出、松山地政事務所515日發文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768100號函給管委會表示已收到續辦。至今逾2個月尚無訊息。

7.因松山地政顢頇之行政處分,其違法處不勝枚舉(除了稅單、門牌不能供產權私用之佐證外,有關地下室違法分割其面積之計算、曲解法條等等,業經管委會提出諸多法令依據及理由加以駁斥。)又E棟大樓地下室已半年無法正常檢修維生設施,住戶亦未能進出停車,形成瘴氣及衞生死角,致蚊蟲、跳蚤滋生、鼠輩為患,導致住戶飽受數十年來最嚴重的蚊蟲叮咬困擾,深夜老鼠四處亂竄,生活品質及衞生安全堪虞,萬一出現登革熱病媒蚊或漢他病毒等,引發老弱等致病甚或危及性命,誰來負責?請市長正視本案已浮現公共衛生安全之問題,及早妥適處理此違法之烏龍核照事件,以避免可能發生之悲劇。

8.訴願委員皆均為飽學之士,惟訴願決定理由五竟以「系爭建物有供停車場使用」即率爾認定整個地下室非屬公共;理由六更認為「並非訴願主張所稱須具土地使用權者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惟是否訴願委員認同地政機關為建物登記時,可以侵犯民法第773條所保障人民土地所有權之權益?尤有甚者,對於言詞辯論時住戶強調其經松山地政事後函請其補提合意證明亦不能提出,竟視而不見。套網路用語,這些訴願委員真是令人 Orz …

訴願委員之錯誤認知可以掀出來讓人民公審,可笑的是整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松山地政)均敬表認同,假借訴願決定之具拘束力,繼續破害、殘害無辜百姓…..

可從以下網址查詢:

   http://blog.xuite.net/xixi0101 or

http://xixi0101.pixnet.net/blog

http://blog.xuite.net/xixi0101/blog/22210957

http://xixi0101.pixnet.net/blog/post/26071359

 

9.馬總統在媒體才說:「濫權比貪污更可怕」,公務機關執法如此率斷所謂「官逼民反」,若未能及早合理解決,爭議仍會持續發燒及擴大

 

武昌公寓大廈 E.A.B.棟全體住戶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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