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武昌E字第098062903 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松山地政097北松字地016556號建物所有權狀(如附件),因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權狀註記事項基地之所權或地上權如說明,該建物所有權狀應屬無效,請速予撤銷該行政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 查松山地政097北松字地016556號建物所有權狀登記:建物坐落地號:寶清段O小段 0164-0000地號
寶清段O小段 0165-0000地號
寶清段O小段 0168-0000地號
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寶清段O小段164、165、166、167、168地號
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 83 條規定:「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應依第79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此外,依補充規定第22之1點規定:「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基地權利種類,以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為限」。
三、松山地政097北松字地016556號建物所有權狀登記之權狀註記事項基地所有權100%屬武昌公寓大廈O棟區分所有人所有,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權狀註記事項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該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要件不備,應屬無效,請速予撤銷該行政處分。又該行政處分侵害基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權利部分,以及登記機關所作虛偽登記,並請查明責任歸屬,以公務員圖利罪查辦惠覆。
申請人:武昌公寓大厦O棟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OOO TEL:0XXXXXXXXXX
住址:台北市南京東路O段OOO巷OO弄O 號
正本:台北市政府地政處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4樓
副本:立法院 費委員鴻泰 林委員郁方
台北市議員戴議員錫欽 吳委員志剛 張議員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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