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 台北市地政處 黃處長榮峰

主旨:有關南京東路武昌聯合大廈地下室產權違法登記事件之說明。

1. 本案緣起於95年底由中華特殊工程(以下簡稱中華工程)提出2張稅單、主張南京東路O段OO0巷0弄F/E棟地下室為其所有,經由費立委鴻泰、戴議員錫欽於96.6.26日召開協調會後業經松山稅捐處註銷稅單(如附件1.(其後來申請權狀所附之稅單究竟怎麼來的?)

其後中華工程透過黑衣人、保全、全民計程車等圍堵地下室,動作不斷,繼續騷擾住戶。故於96.10.17透過張議員茂楠之協調,作出暫時維持現狀之決議,當時松山地政林健智主任及傅小芝課長亦有列席(如附件2)。明知有爭議為何還說沒爭議(其時,產權屬於住戶無庸置疑,只因當時住戶尚未查閱相關法令,故一時未能引經據典駁斥其產權之爭議。)此可從以下網址查詢:h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20&webitem_no=120

2.次於971211日,中華工程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要求E棟住戶於3天內清空歸返,住戶始驚覺松山地政竟已核發權狀予該公司(其已於30多年前將區分建物及土地持分全部售罄,並將走道梯間及地下室等附屬公用部分交付使用,銀貨兩訖,產權屬區分所有人共有,民法已有明文,本無疑義,奈何竟有此驚人之舉?),嗣經由張議員茂楠於971215日再度協調,松山地政翁秘書當場承認行政作業之疏失(其忘了961017日協調之結論),將呈報地政處決定是否撤銷建物權狀。(會議中還說了公務員不該說的話,不排除提供檢調單位)

3. 中華工程於9816日找一群人來圍堵地下室,並加裝鐵鍊以封鎖住戶之車輛進入,於19日拆掉鐵門控制器,並於10日剪斷電線、換掉大鎖並把鐵門降下(如附件3)。

按本大樓之重要維生設備都在地下室,包括:自來水之給水(蓄水池2座)、排水、污水池、台電配電室、電錶箱(2座)電梯間(2個)、安全逃生梯(2個,由地下室直通到5樓)3座天井、化糞池、電信網路設施等等60年代反共抗俄時期建造非供公眾使用之集合式住宅,其遍佈公共設施之地下室防空避難室難道會供未住大樓之起造人逃難專用?即使現代,依法亦須有使用執照之記載或經合意約定有非供公用之範圍,才有登記為私用之可能),經其封鎖後,住戶不再出入,近半年來,難以進行相關的維護、修繕,更離譜的是中華工程的人還在地下室烤肉(如附件3),萬一發生火災或是地震、颱風等天災,住戶的安全保障何在?

4. 復次,於98122日及225日,分別在立法院及新聚里辦公處由費立委鴻泰及戴議員錫欽召開公聽會,出席人員有:內政部地政司羅司長、營建署代表、台北市地政處張副處長、建管處黃副處長、松山地政翁祕書、傅課長等等。會中住戶提出地下室之防空避難室為公用、何以既有維持現狀之先前決議及其要件不符規定居然還核發權狀、上級長官質疑松山地政並非認定公用或專屬私用之機關何能片面核發權狀、卻還誤用及曲解相關法令(如故意曲解區分建物之當事人即為起造人之荒謬說法,並經地政處張副處長當場糾正),惟松山地政仍拒不撤銷違法錯誤的行政處分。(近半年造成200多戶居民的損害,尚繼續在擴大中,不排除國賠之請求。)嗣後,內政部以98313日內授中辦字第0980042351號函請松山地政要求起造人補提當事人(區分建物所有權人)認非屬公用性質之合意書,中華工程當然提不出任何證明文件,此亦證諸其核照時法定要件之不完備,而松山地政卻仍未儘速撤銷核照之違法處分,完全漠視住戶之權益。

5. 此外,內政部並以98414日內授中辦地字0980043268函要求提出雙方有無對地下室如何使用之合意文件,於是松山所421日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633100號及422日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625200號函,要求收文者於文到2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A/B/E/三棟都已寄出給松山地政事務所及北市地政處於512日寄出、松山地政事務所515日發文北市松地一字第09830768100號函給管委會表示已收到續辦。

7.因松山地政顢頇之行政處分,其違法處不勝枚舉(除了稅單、門牌不能供產權私用之佐證外,有關地下室違法分割其面積之計算等等,業經管委會提出諸多法令依據及理由加以駁斥。)又E棟大樓地下室已半年無法正常檢修維生設施,住戶亦未能進出停車,形成瘴氣及衞生死角,致蚊蟲、跳蚤滋生,所有住戶飽受數十年來最嚴重的蚊蟲叮咬困擾,生活品質及衞生安全堪虞,萬一出現登革熱等病媒蚊,引發老弱等致病甚或危及性命,誰來負責?請處長正視本案已浮現公共衛生安全之問題,及早妥適處理此違法之烏龍核照事件,以避免可能發生之悲劇。

8.馬總統在媒體才說:「濫權比貪污更可怕」,公務機關執法如此率斷所謂「官逼民反」,若未能及早合理解決,爭議仍會持續發燒及擴大

 

武昌公寓大廈 E.A.B.棟全體住戶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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